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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上)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解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21-10-12 13:05:10来源: 《中国食品工业》

今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近日,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马有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原《条例》是13年前也就是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最新的形势。一是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这是原《条例》存在的一个问题。二是生猪屠宰环节疫病防控制度不够健全,难以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特别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提出的新要求。三是法律责任设置偏轻,主管部门执法手段不足,对生猪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简单概括就是“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在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方面,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划入农业农村部以来,我们开展了专项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等活动。特别是2019年开展的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一是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屠宰厂要开展对非洲猪瘟的检测。二是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官方兽医要派到屠宰厂去检疫。我们开展了落实“两项制度”的百日行动,生猪屠宰加快转型升级,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因为一落实制度管理就严了,有不符合标准的屠宰厂就关停了,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5443家,其中上年度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的企业,我们叫做规模以上企业有1957家,占总数的36%。

近年来,我们加快屠宰行业标准制修订力度,共制修订标准97项,初步构建了畜禽屠宰行业的标准体系。同时,我们在全国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已经公布了98家示范厂,屠宰环节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但是,我们要看到当前生猪屠宰业还存在行业集中度较低、产能严重过剩、监管压力大等问题。现在产能利用率比较低,代宰率比较高,就是企业杀一头猪多少钱,猪和产品不是自己的,替别人宰猪。我们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快配套规章的制修订,依法推进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落地,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

记者:猪肉质量的安全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请问这次《条例》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针对性举措?

马有祥: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此次修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是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五是风险监测制度。这是一个预防性的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这五大制度从前面的入口到最后的出口,相信真正施行以后,食品安全定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记者:为了严厉打击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郭文芳: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中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具体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一,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出厂肉品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还有拒不履行问题生猪产品召回义务和报告义务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过程中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定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在修订过程中,《条例》与《食品安全法》

相衔接,规定了对出厂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就出厂猪肉产品的,以及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等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猪屠宰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这次修订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定点屠宰证书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如果因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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